工商年检-穗工商管公告〔2013〕4号
- 2013-07-16 10:29: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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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
公 告
穗工商管公告〔2013〕4号
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》、《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》的规定,凡2012年12月31日前,在我市核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、非公司企业法人、合伙企业、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、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(地区)企业,以及其他经营单位,应当于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(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)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检验(验照)材料,但至今仍有部分企业、个体工商户未按要求提交。依据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》第十九条、《个体工商户条例》第十四条的规定,责令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(验照)手续的企业(个体工商户),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核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(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所属分局及工商所)接受年度检验(验照)。有关未年检企业名单请在广州红盾信息网(http://www.gzaic.gov.cn)查询。
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
2013年7月4日
信息来源:http://www.gzaic.gov.cn/zwgk/gggs/tzgg/201307/t20130709_648881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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